左权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晋0722执260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山西长治维特衡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八一广场2号。
法定代表人马恒,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西潞安集团左权阜生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左权县寒王乡下丰堠村。
法定代表人崔守清,职务董事长。
关于山西长治维特衡器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山西潞安集团左权阜生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山西潞安集团左权阜生煤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0.00元,现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山西潞安集团左权阜生煤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7281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新瑞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丁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