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长治维特衡器有限公司

山西长治维特衡器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山西潞安集团左权阜生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左权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晋0722执2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西长治维特衡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八一广场2号。
法定代表人马恒,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西潞安集团左权阜生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左权县寒王乡下丰堠村。
法定代表人崔守清,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山西长治维特衡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潞安集团左权阜生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晋中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7月15日作出的(2016)晋仲裁字第2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山西潞安集团左权阜生煤业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2日指定我院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山西潞安集团左权阜生煤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及利息共计157281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山西潞安集团左权阜生煤业有限公司后勤服务部在山西左权农村商业银行石港口支行账号XXX内存款157281元,执行费2259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新瑞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