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权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晋0722执26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山西长治维特衡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八一广场2号。
法定代表人马恒,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西潞安集团左权阜生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左权县寒王乡下丰堠村。
法定代表人崔守清,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山西长治维特衡器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山西潞安集团左权阜生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冻结了被执行人山西潞安集团左权阜生煤业有限公司在山西左权农村商业银行石港口支行账号XXX内的存款159540元,现被执行人已与申请执行人协商并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山西潞安集团左权阜生煤业有限公司在山西左权农村商业银行石港口支行账号XXX内159540元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新瑞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