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广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广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州合唯自动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83执1740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广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MA1YRJCX5W,住所地昆山开发区同丰东路988号昆山国际电商产业园K-102。
法定代表人:张荷花。
被执行人:湖州合唯自动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2554787239K,住所地湖州市湖织大道689号3幢。
法定代表人:唐琦玮。
申请执行人苏州广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州合唯自动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20)苏0583民初1578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州合唯自动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州合唯自动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7621.00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洪文林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曹俊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