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黑0103民初4254号
原告哈尔滨晶鑫机电控制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光宇蓄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哈尔滨晶鑫机电控制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杨丽欣
人民陪审员 王丽艳
人民陪审员 张桂荣
书 记 员 王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