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黑0103民初1871号
原告哈尔滨光宇蓄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宇公司)与被告苏州市汇洲达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洲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光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天翔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汇洲达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光宇公司与汇洲达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汇洲达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付款系违约,应按约定给付货款并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9年10月28日,光宇公司与汇洲达公司签订授权经销商合同书。光宇公司按约定于2020年3月2日向汇洲达公司交货1756只6-DZF-12电动车电池,供货金额100092元,退货2280元。合同约定每月10日结清上月25日以前的货款。2020年5月29日,***出具欠条一张。2020年7月16日,光宇公司与二被告就还款事宜签订还款协议,约定汇洲达公司于2020年9月20日还清货款97812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被告汇洲达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光宇公司货款97812元并赔偿损失(以未付货款为基数,自2020年4月10日起至全部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75元,由汇洲达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汉
法官助理逯蒙
书记员郭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