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黑0109民初4462号
原告哈尔滨光宇蓄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宇公司)与被告姜世威、***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光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帆、被告姜世威、***及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仇长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领取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本案中,光宇公司未为姜德义缴纳社会保险,现姜德义死亡被认定为工伤,光宇公司应当向其近亲属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光宇公司以姜德义放弃参加职工社会保险为由拒绝给付工伤保险待遇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光宇公司应给付姜世威、***一次性工亡补助金727920元(36396元×20年)及丧葬补助金33771元(67542元÷12个月×6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姜德义生前系光宇公司的员工,光宇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18年1月22日9时30分许,姜德义在换工作服时被同事曹德臣杀害。2019年3月18日,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编号为1801220501的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姜德义死亡的情形属于工伤认定范围,认定为工伤。***作为姜德义之妻、姜世威作为姜德义之子向哈尔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光宇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丧葬补助金。2020年10月14日,哈尔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哈劳人仲字[2020]第24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光宇公司给付姜世威、***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丧葬补助金,光宇公司对该仲裁裁决不服,诉讼至我院。
另查明,2017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6396元,2017年度哈尔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7542元。
一、驳回原告哈尔滨光宇蓄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原告哈尔滨光宇蓄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被告姜世威、***一次性工亡补助金727920元;
三、原告哈尔滨光宇蓄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被告姜世威、***丧葬费3377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光宇公司已预付)由原告哈尔滨光宇蓄电池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旗
书记员 刁子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