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皖1102民初1723号
原告安徽吉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光宇蓄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安徽吉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吉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吉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700元,减半收取3850元,由原告安徽吉川科技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 唐 慧
书记员 戴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