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辽0104执4470号
本院在执行沈阳凯必盛自动门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哈尔滨光宇蓄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3315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2021年10月14日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不动产、证券、车辆、理财产品等财产进行了多次查询,未发现财产可供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2021年12月20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且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申请人亦不能提出相关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闯审判员楚晋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