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银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银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仲裁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京02执646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银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高科大厦自编**。
法定代表人黄石梅,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九零青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鸭子桥**金创招待所**v>
法定代表人钱修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2016)穗仲案字第612号裁决,于2016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北京九零青年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北京九零青年科技有限公司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北京九零青年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九零青年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十五万九千一百一十六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九零青年科技有限公司应承担的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
三、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九零青年科技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主执行官赵立新
执行员  刘辉
执行员  闫鸿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何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