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中拓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中拓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滨州东力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无棣县分公司、山东滨州东力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623民初999号
原告:河北中拓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总十庄镇东台村。
法定代表人:施秀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岩,山东易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彬,山东易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滨州东力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无棣县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无棣县富路大街4-10号。
法定代表人:王玮,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灵霄,山东元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滨州东力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渤海二十一路699号。
法定代表人:方敬韬,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河北中拓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滨州东力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无棣县分公司、山东滨州东力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原告河北中拓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中拓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中拓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356元,减半收取计11178元,由河北中拓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田新民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李晓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