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民初1542号
原告:上海升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一天,上海富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艺术空间设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能,上海***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升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艺术空间设计(上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上海升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上海升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升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升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谢 威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