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民申115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安徽南风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靳,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安徽众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飞翔,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安徽南风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安徽众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17民终1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安徽南风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由本院提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许徽
审判员张如果
审判员方慧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夏敏
书记员姚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