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03民初3231号
原告:安徽南风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宣城路103号13层1301室。
法定代表人:汪**。
被告:合肥凯溪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新站区龙门岭路以东青年创业大厦B4133室。
法定代表人:叶来水。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锦云,公司员工。
原告安徽南风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凯溪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服务纠纷一案,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徽南风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南风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南风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为225元,由原告安徽南风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成菊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葛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