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0827执保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安徽南风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辰龙药业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鱼台县人民法院(2017)鲁0827民初142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
本裁定书即日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