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南风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军辉建设安装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827民初142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山东国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军辉建设安装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6663684,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仪阳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山东汇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汶上县。 被申请人:安徽南风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8131201,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中心1401-1405。 法定代表人: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198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南风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作出(2017)鲁0827民初142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南风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120万元。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18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南风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12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