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南风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安徽南风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安徽贝克联合制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111民初6919号
原告:安徽南风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宣称路103号13层1301室。
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
被告:安徽贝克联合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和县工业园B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审理原告安徽南风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贝克联合制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安徽贝克联合制药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存款6216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告安徽贝克联合制药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存款6216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文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