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亚卡黎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亚卡黎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泰东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执1744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亚卡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张文杰,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泰东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吴本根,总经理。
上海亚卡黎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泰东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沪01民终1322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上海泰东物流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上海亚卡黎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执行。上海亚卡黎实业有限公司要求上海泰东物流有限公司偿付货物损失541,553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立案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依法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但至期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在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作了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日期至2022年3月5日,如需续冻的请提前三十日书面向本院提出),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向其法定代表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本院也已依法采取了法律规定的相关执行措施。现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施 岸
审 判 员  刘海林
审 判 员  滕卓然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魏延泽
书 记 员  朱慧娜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