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7民初231号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亚卡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张文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玮桐,上海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昱昆,上海格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泰东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吴本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凯佩,上海易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飞,上海易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亚卡黎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泰东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
因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故本案需中止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李 琛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陆梦琦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