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6执恢10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西地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段102号附3号4-/幢3号。
法定代表人:衡明全,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省鸿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四段51号莱蒙置地大厦1栋12层04号。
法定代表人:李波。
申请执行人四川西地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省鸿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川0116民初91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四川省鸿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四川省鸿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康定新华书店综合楼1-3号(轮候查封)、3-1号、9-4号、11-1号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川(2017)康定市不动产权第0××5号】,现因疫情原因,申请执行人四川西地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同意暂不处置上述资产。此外,本院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四川省鸿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车辆、工商、证券、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四川省鸿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四川西地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四川省鸿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四川省鸿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四川西地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金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汤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