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891执203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9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
委托代理人:***,四川信和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省鸿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淮安清江浦一四一五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3141000120,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四川省鸿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一四一五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月3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苏0891执2034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罗春国
审判员 周 丰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