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723执恢49号
申请人:***,男,汉族,生于1970年2月14日,住四川省盐亭县。
被执行人:四川省鸿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四段51号莱蒙置地大厦1栋12层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立案受理了***依据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2017)川0723民初105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四川省鸿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申请,申请执行标的额为本金134000元及利息。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但被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和被执行人住所地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不动产、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本案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 刚
审判员 ***
审判员 罗 堻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