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鸿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成都中川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省鸿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中川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省鸿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18
成都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民初字第1089号
原告成都中川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区。
法定代表人周先明,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四川华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四川华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鸿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四川蜀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58年11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邻水县。
被告***,男,汉族,1953年5月10日出生,住成都市**区。
被告***,男,汉族,1962年1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邻水县。
被告***,男,汉族,1966年2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
原告成都中川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鸿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成都中川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四川省鸿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中川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四川省鸿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成都中川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