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321执恢61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北方出版物配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文萃路249号。
法定代表人:失斌。
被执行人:台安县新华书店,住所地台安县台安镇恩良路北。
法定代表人:李东奎。
辽宁北方出版物配送有限公司与台安县新华书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台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辽0321民初1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辽宁北方出版物配送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台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辽0321民初1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于德水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