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41315号
原告:北京新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俞敏洪。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肖舜,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万慧,女,该公司职员。
被告:辽宁北方出版物配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朱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东,女,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德民,辽宁共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新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北方出版物配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新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辽宁北方出版物配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新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新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辽宁北方出版物配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3元,由原告北京新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张颖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