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502执2305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华美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城市城区。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8年7月22日生,现住晋城市城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5年4月6日生,现住晋城市城区。
山西华美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5日作出的(2020)晋05民终6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令:一、撤销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2020)晋0502民初479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分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上诉人山西华美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剩余装修款311119.96元,并从2018年9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三、驳回上诉人山西华美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公积金、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询到被执行人***有零星网络资金,我院已冻结。
三、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山西华美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
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晋0502执229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郝 婷 婷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原 桃 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