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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兴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皖0111民初16503号
上诉权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盖章审判员陈思远
书记员  宁小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