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111执157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
被执行人:安徽兴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大连路6686号徽商总部广场A-办2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7892467X8。
法定代表人:张道街。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安徽兴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乌鲁木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乌劳人仲字(2021)第434-1号仲裁裁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令其按期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被执行人应付给申请执行人23804元。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车辆、不动产等财产信息发起网络查询,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后,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乌鲁木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乌劳人仲字(2021)第434-1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锟
审判员 方 玮
审判员 邹 鑫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段云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