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兴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兴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9执25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安徽兴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大连路6686号徽商总部广场A-办2601号。
法定代表人:张道街,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兴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0109民初62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欠款52,289.6元,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本案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本案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新0109执2505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限内,可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邓 伟
审判员 刘春雷
审判员 王 玮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康晓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