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金鹏新型建材开发有限公司

滁州市金鹏新型建材开发有限公司与安徽省联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滁州茂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滁民一初字第00159号
原告:滁州市**新型建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开发区花山东路**,组织机构代码77906829-4。
法定代表人:孙元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金梅,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联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凤阳路中州世纪广场****机构代码:79812719-x.
法定代表人:申永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姜之新,男,汉族,1982年1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滁州茂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长江商贸城****楼第**机构代码75095267-6。
法定代表人:张文千,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余忠铭,男,汉族,1962年3月23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江西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滁州市**新型建材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联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滁州茂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滁州市**新型建材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滁州市**新型建材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正常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滁州市**新型建材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911元,减半收取9955.5元,由原告滁州市**新型建材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贺建国代理审判员张明勇人民陪审员王湘琴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