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金鹏新型建材开发有限公司

滁州市金鹏新型建材开发有限公司与巨匠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巨匠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103民初3480号
原告:滁州市金鹏新型建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开发区花山东路2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779068294Q。
法定代理人:吴某,该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被告:巨匠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高桥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146841507E。
法定代理人:吕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巨匠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北路2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5675154434。
负责人:***,分公司经理。
原告滁州市金鹏新型建材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巨匠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巨匠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本院于2018年08月01日立案,原告金鹏新型建材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09月03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滁州市金鹏新型建材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滁州市金鹏新型建材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巨匠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巨匠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的撤诉申请。
案件受理费4870元,减半收取2435元,由原告滁州市金鹏新型建材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审判员许安源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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