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0民初14854号
原告:上海纬赋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缪红娣,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奇志,上海大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先兰,上海大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一造建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叶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拓,男。
原告上海纬赋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一造建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纬赋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以被告上海一造建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已经按照调解协议履行了付款义务,双方就本案债权债务已结清,已无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纬赋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何为铭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孙 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