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124执2151号
申请执行人:全椒铭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
法定代表人:张喻栋,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西土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甄茂彩,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皖1124民初74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西土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余额5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其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汪 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二日
书记员 张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