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03执恢820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迪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组织机构代码69572975-3。
法定代表人:许梅霞,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西土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双凤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7738551-X。
法定代表人:甄茂彩,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合肥迪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西土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查明,被执行人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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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刘 洋
审判员 张四清
审判员 季汝成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蒋家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