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西土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1124执9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3月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男,1972年2月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安徽西土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全椒铭豪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西土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全椒铭豪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09633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除此以外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班 浩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