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西土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1124执8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2月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男,1972年2月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安徽西土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甄茂彩,董事长。
被执行人:全椒铭豪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西土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全椒铭豪置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302397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网络和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存款、房产、股票及其他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人纳入失信人名单,采取限制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班浩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