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1124执82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2月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男,1972年2月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安徽西土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甄茂彩,董事长。
被执行人:全椒铭豪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西土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全椒铭豪置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8)皖1124民初30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西土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全椒铭豪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万元及利息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班浩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