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1124执276号
申请执行人:全椒县永胜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组织机构代码57175117-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西土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双凤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7738551-X。
法定代表人:甄茂彩,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全椒铭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4567525764X。
法定代表人:段**,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的全椒县永胜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西土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全椒铭豪置业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412000元。经网络和不动产中心查询,未发现安徽西土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存款、房产、车辆、股票及其他财产信息,本院对其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班浩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黄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