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西土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11执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1月23日出生,44岁,汉族号码340121197301234335,住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8月22日出生,41岁,汉族号码350122197508225119,住福建省连江县。
被执行人:安徽西土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双凤工业区,机构代码:77738551-X
法定代表人:甄茂彩,公司董事长。
**、***依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皖民四终字第0036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安徽西土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安徽西土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余额、无土地房产登记、无车辆登记。本案债权数额工程款970467.45元及利息、案件执行费12105元、诉讼费18000元、鉴定费15000元。安徽西土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皖民四终字第003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
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伟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