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722民初1536号
原告:云南新中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欣都龙城******。
法定代表人:李跃。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洪波,男,197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工,住张家口市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普,河北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中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上海崇明区城桥镇官山路********div>
法定代表人:朱振华,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跃辉,上海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云南新中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中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云南新中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云南新中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620元,减半收取计3310元,由原告云南新中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亚南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赵小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