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中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婷珈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沪0115执26275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中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朱振华。
被执行人婷珈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柳俊。
申请执行人上海中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2018)沪0115民初8846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婷珈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支付支付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12月15日间的房屋使用费627437元、支付2018年2月1日至2019年12月15日间的物业管理费26000元。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上海中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执行通知到庭履行义务和申报财产。本院通过上海市高院点对点查询系统和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询系统向银行、证券登记结算中心、工商登记部门、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上海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发起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条件时再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沪0115民初884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魏智娟
审判员  黄为忠
审判员  郭 峰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晓颖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