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中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民初77号之二

原告:上海中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官山路********。

法定代表人:朱振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跃辉,上海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科路**div>

法定代表人:沈永东,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上海中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告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上海中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中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8922元,减半收取194461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上海中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永森

审 判 员  赵保法

人民陪审员  陈武昌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桂红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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