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民初77号之二
原告:上海中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官山路********。
法定代表人:朱振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跃辉,上海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科路**div>
法定代表人:沈永东,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上海中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告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上海中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中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8922元,减半收取194461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上海中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永森
审 判 员 赵保法
人民陪审员 陈武昌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桂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