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中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外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某某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沪0115执15011号
(2019)沪0115执15011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中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崇明区城桥镇官山路XXX号XXX幢XXX区XXX室。
法定代表人:朱振华,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外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海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0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
申请执行人上海中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沪0115民初13921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07月0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外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本金及利息等共计人民币1,657,932.65元。
执行中,本院通过上海市高院点对点查询系统和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询系统向银行、证券登记结算中心、工商登记部门、不动产登记事物中心、上海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发起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逾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布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情形;于2020年8月25日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因履行期间较长,且申请执行人亦为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沪0115民初1392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董四杰
审判员  张 毅
审判员  孙 毅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 喆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