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52383号
原告:上海中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官山路2号3幢C区2114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被告:***,男,198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交城县。
被告:上海外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路516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中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外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4日立案。原告上海中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中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周 珏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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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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