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207执恢10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安徽恒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经开区**纬二次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69411006XC。
法定代表人:孙龙福,董事长。
被执行人:上海悦胜芜湖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九华北路**芜湖生物药业科技园内。
法定代表人:周军,执行董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安徽恒福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悦胜芜湖药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淘宝网对被执行人上海悦胜芜湖药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九华北路芜湖生物制药科技园内由安徽恒福建设有限公司建设的三幢厂房及土地使用权进行拍卖,经过一拍、二拍、变卖程序都没有拍卖成交。现申请执行人安徽恒福建设有限公司因补差价过高,不同意以物抵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2月28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2020年12月11日本院依法调查生命树信息,以上调查情况均为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财产线索提供。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只有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芜仲字第129号仲裁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雄
审判员 陈旭东
审判员 梅根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田丰雷
书记员朱希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