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207民初5866号
原告:***,男,1971年6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芜湖市南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晓纳,安徽春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海港,男,196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南陵县。
被告:安徽恒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丽,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梁海港、安徽恒福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4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陶呈成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焦颖
书记员吴沙莎
附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