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0524民初1149-3号
申请保全人(原告)四川样品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泸州市江阳区前进下路**楼附**楼**。
法定代表人杨真明,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毛晓东,四川荆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被告)浙江正方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新区临江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谢广言。
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四川样品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浙江正方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保全人浙江正方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在四川南方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的50万元债权。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四川南方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被保全人在该公司并无债权,经本院询问,申请人要求冻结被保全人在四川纳黔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50万元的债权,并同意解除本院对被保全人在四川南方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所享有的债权500000元的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四川样品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对被保全人浙江正方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在四川南方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所享有的债权5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吴少均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