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526民初1217号
原告:七星关区学龙吊篮租赁服务中心。
经营者:朱志广。
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502MA6D98FU9K。
被告:**,男,汉族,1969年3月2日生,四川省泸县人,现住贵州省威宁县。
被告:***,男,汉族,1978年9月28日生,四川省纳溪县人,现住贵州省威宁县。
被告:***,男,汉族,1976年9月24日生,四川省泸州市人,现住贵州省威宁县。
被告:四川样品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前进下路1号楼附1号楼8号。
法定代表人:杨真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500204723104U。
第三人:中交二航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芳草二路沌口总部基地华中电子商务产业园B7栋。
法定代表人:夏受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094667438A。
原告七星关区学龙吊篮租赁服务中心诉被告**、***、***、四川样品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诉第三人中交二航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2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管洪涛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