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526民初1224号
原告:七星关区学龙吊篮租赁服务中心。
经营者:朱志广。
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502MA6D98FU9K。
被告:**,男,汉族,1969年3月2日生,四川省泸县人,现住贵州省威宁县。
被告:***,男,汉族,1978年9月28日生,四川省纳溪县人,现住贵州省威宁县。
被告:***,女,汉族,1976年9月24日生,四川省泸州市人,现住贵州省威宁县。
被告:四川样品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前进下路1号楼附1号楼8号。
法定代表人:杨真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500204723104U。
第三人:北京城建十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王庄路27号院29号楼406。
法定代表人:卢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91678674。
原告七星关区学龙吊篮租赁服务中心诉被告**、***、***、四川样品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诉第三人北京城建十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七星关区学龙吊篮租赁服务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杨 超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阎光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