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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星关区学龙吊篮租赁服务中心与某某、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526民初1224号

原告:七星关区学龙吊篮租赁服务中心。

经营者:朱志广。

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502MA6D98FU9K。

被告:**,男,汉族,1969年3月2日生,四川省泸县人,现住贵州省威宁县。

被告:***,男,汉族,1978年9月28日生,四川省纳溪县人,现住贵州省威宁县。

被告:***,女,汉族,1976年9月24日生,四川省泸州市人,现住贵州省威宁县。

被告:四川样品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前进下路1号楼附1号楼8号。

法定代表人:杨真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500204723104U。

第三人:北京城建十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王庄路27号院29号楼406。

法定代表人:卢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91678674。

原告七星关区学龙吊篮租赁服务中心诉被告**、***、***、四川样品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诉第三人北京城建十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七星关区学龙吊篮租赁服务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杨 超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阎光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