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91财保18号
申请人:新蒲集团冀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福地大厦2016号。
法定代表人:王麦对,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志,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唐山建华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高新区荣华西道55号。
法定代表人:孟英,职务董事长。
申请人新蒲集团冀唐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唐山建华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800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申请人新蒲集团冀唐建设有限公司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唐山建华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价值2800万元的财产。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新蒲集团冀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路新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刘佳妮